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銀盞林場,區直各單位,市駐區有關單位:
《清遠市清城區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辦法(2019年修訂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執行過程中如遇有關問題,請徑向區衛健局反映。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18日
清遠市清城區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
生育獎勵辦法(2019年修訂版)
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進一步完善利益導向政策體系,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廣東省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辦法》(粵府辦〔2009〕129號,以下簡稱《辦法》)、《關于妥善解決城鎮居民計劃生育獎勵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粵人口計生委〔2010〕4號,以下簡稱《意見》)和《清遠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辦法》(清府辦〔2018〕4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一)新增對象。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符合《辦法》規定的每月獎勵對象,即本區戶籍城鎮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包括以下兩類人:1.符合生育政策終身只生育了一個子女的;2.終身沒有生育(含只在婚后依法收養了一個子女)的。
(二)歷年對象。指符合《意見》確定的一次性獎勵對象,包括以下兩類人:
1.本區戶籍城鎮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間在單位辦結退休手續時,未享受退休金加發5%(按工資100%發給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時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補助的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1)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2)終身沒有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的。
2.本區戶籍城鎮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間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無單位人員(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無業、下崗失業人員等),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1)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或終身沒有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的;(2)未享受過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或補助的。
(三)對于獨生子女傷、病殘或死亡的父母,不適用《辦法》和《意見》,按《廣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粵人口計生委〔2009〕21號)的規定給予特別扶助。
二、獎勵補助標準
(一)新增對象。獎勵金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標準發放。該獎勵金不影響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歷年對象。
1.退休但未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或補助人員。
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間退休的,按2002年《條例》規定,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按退休時上年單位所在地縣(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終身沒有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的,按退休時上年單位所在地縣(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100%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參照2002年《條例》規定,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按單位所在地縣(市、區)2001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終身沒有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的,按單位所在地縣(市、區)2001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100%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
2.無單位人員。
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間達到規定年齡(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下同)的,按照2002年《條例》規定,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按達到規定年齡時上年戶籍地縣(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終身沒有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的,按達到規定年齡時上年戶籍所在地縣(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100%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達到規定年齡的,參照2002年《條例》規定,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按戶籍地縣(市、區)2001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終身沒有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的,按戶籍地縣(市、區)2001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100%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
三、獎勵金支付和發放方式
(一)新增對象。從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的當月起計發獎勵金,每月發放一次,由區財政統一辦理支付。獎勵金除市財政負擔部分外,余下部分由區、鎮街(場)兩級財政分別按60%和40%負擔。每年所需資金納入戶籍所在地財政預算。
(二)歷年對象。
1.退休但未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或補助人員,辦理退休時所在單位屬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集體企業的,其計劃生育獎勵補助金原則上由所在單位支付。人社部門負責財政供養人員(未審批的歷年對象)獎勵金的審核和發放。
2.無單位人員的計劃生育獎勵補助金,統一由財政支付,納入戶籍地財政預算。國有、集體企業無能力支付,或因關停并轉、改制、破產等原因企業已不存在的,以及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非國有、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照無單位人員情況辦理,其獎勵補助金除市財政負擔部分外,余下部分由區、鎮街(場)兩級財政分別按60%和40%負擔,由區財政統一支付。
3.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中央駐粵、省屬企業無能力負擔,或因關停并轉、改制、破產等原因企業已不存在的,其所需獎勵補助資金由當地財政支付。
4.無能力負擔企業的認定標準和確認機構由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確定。
由所在單位支付獎勵補助金的,原則上一次性支付完畢(見附件1:清城區2000-2009年各年度獎勵金標準表)。單位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分期支付,總支付期限不得超過3年。由財政支付獎勵補助金的,應在3年內支付完畢。
(三)發放渠道。獎勵金應通過市、區社保經辦機構發放,無法由市、區社保經辦機構發放的,由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金融機構代發。代發單位應簽訂委托代發協議書,將獎勵金按要求發放到人。財政部門要將獎勵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財政授權支付,并在每月20日之前將應承擔的獎勵金劃撥至區衛生健康局。
四、獎勵對象資格確認
獎勵對象的資格確認,要嚴格按照程序,依法依規,按政策口徑進行審批。在審核、確認和甄別歷年對象中,關鍵要核實清楚婚育情況和是否已享受過獎勵金。原則上,對于在獎勵資格確認前死亡的對象,不予發放獎勵金。
(一)申請。獎勵對象提出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證(本人及配偶、子女)、戶口簿、結婚證、退休證、有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指定的銀行卡或銀行存折復印件、本人近期免冠小一寸證件照3張,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領取并填寫《清遠市清城區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申請表(A表)》(一式三份,簡稱A表,見附件2)或《清遠市清城區城鎮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補助金申請表(B表)》(一式三份,簡稱B表,見附件3)。婚姻狀況有變動的,需另提供的材料見附件2、附件3。
(二)初審。村(居)委會在接到申請人的A表或B表和相關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原因;對符合條件的,加具意見并匯總名單后,報送鎮街(場)人口計生辦。
(三)審核。鎮街(場)人口計生辦收到村(居)委會的初審對象名單后,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加具意見,于每月10日前將A表或B表報區衛生健康局。
(四)確認。區衛生健康局每月對鎮街(場)人口計生辦已審核的獎勵對象名單進行一次確認,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審批后,在5個工作日內報區財政局和市衛生健康局。確認后的獎勵對象名單、A表或B表由各鎮街(場)人口計生辦、村(居)委會各存檔一份。
(五)公示。審核確認的獎勵對象名單,應在村(居)委會向群眾公示5日。群眾有異議的,村(居)委會應報告鎮街(場)人口計生辦并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查證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由鎮街(場)人口計生辦報請區衛生健康局,取消獎勵資格。
(六)告知。鎮街(場)人口計生辦對經區衛生健康局確認的獎勵對象,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符合獎勵條件的對象本人。
(七)原來規定由單位自行支付發放的獎勵對象,現轉由戶籍所在地發放,應由原單位通知獎勵對象本人,并出具《清城區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單位人員轉移申請表》(附件4)和相關材料,給獎勵對象到戶籍地辦理轉移申請獎勵手續。
五、獎勵對象的變更
(一)新增對象增加的情形
1.因達到規定年齡而新增的對象。
2.符合獎勵條件的對象從外地遷入。(1)由省內其他縣(市、區)遷入本區的,辦理轉接手續,從戶口遷入之月起按本區的獎勵待遇執行;(2)由省外遷入本區的,按規定辦理有關申請、審批手續。確認獎勵資格后,從戶口遷入之月起,按本區規定執行。
3.農轉非。(1)從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確認資格,并退出原有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范圍;(2)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因村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的,從轉制的下月起執行本辦法,并退出原有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范圍。
(二)新增對象退出的情形
在獎勵金發放期間,獎勵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終止其獎勵待遇:1.領取獎勵金后又再生育、收養子女的;2.戶口遷出本區或轉為非城鎮居民的;3.獎勵對象死亡的;4.被判處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服刑期間的;5.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達三級以上,改享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的。
(三)歷年對象的變更
1.歷年對象在確認資格后,未領取到或已領取部分獎勵金期間,戶口遷移至省內其他地區或外省的,由遷出地繼續兌現完畢;
2.退休時未領取獎勵金的歷年對象,將戶口遷到省內其他地區,但原國有、集體企業依然存在的,仍由原單位負責兌現獎勵,若原國有、集體企業無力承擔的,則由財政支付,納入戶籍地財政預算;3.將戶口遷到外省且未按《意見》確認獎勵資格的,不再列入獎勵范圍。
(四)其他情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現行標準予以補發:
(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本辦法執行當月止,沒有領取過獎勵金的對象。
(2)本辦法執行當月之前已在單位領取過獎勵金,但中途被停發的對象,從停發之月起補發。
(3)獎勵對象戶籍由其他縣(市、區)遷入的,從戶口遷入之月起,按本區標準予以補發;遷入前未領取的獎勵金由原戶籍(即遷出地)所在地按當地標準予以補發(戶籍發生多次變動的參照執行)。
(4)獎勵金不能按正常渠道發放的,審核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獎勵對象變更發放渠道。獎勵對象成功變更發放渠道后,延誤發放的獎勵金予以補發。
2.獎勵對象多領獎勵金的,應退回。審核單位發現多發獎勵金的應及時通知獎勵對象退回。逾期沒有退回的,審核單位應當暫停其獎勵金的發放直至其將多領的獎勵金退回或者抵扣完畢。
六、組織管理、檢查監督
(一)組織管理。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發放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區衛生健康局、鎮街(場)人口計生辦和財政等部門要建立經常性協調機制,具體組織實施。
(二)評估與檢查監督。
區衛生健康局、區財政局每年進行一次發放工作的綜合評估,并對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實行政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利用多種形式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計部門對獎勵的對象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制度運行等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監督;公安及相關部門協助鎮街(場)人口計生辦、區衛生健康局核對獎勵對象遷出、遷入和死亡等變動情況。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掇D發市府辦印發清遠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城區府辦發〔2010〕47號)和《清遠市清城區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辦法的通知》(城區府辦發〔2010〕5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清城區2000-2009年各年度獎勵金標準表.doc
附件2:清遠市清城區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申請表(A表).doc
附件3:清遠市清城區城鎮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補助金申請表(B表).doc
附件4:清城區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單位人員轉移申請表.doc